二、将第十一条修订为:“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实施申报费收费的合约上符合交易所公布情形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原标题: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发布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和资格股票配资10倍,发行方案、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认为发行必要且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利益。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表明,用途符合国家政策和公司需求,符合公司长远目标和股东利益。由于前次募集资金到账已超五个会计年度,本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公司已制定措施以填补发行股票后可能摊薄的即期回报,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管已出具承诺。发行对象为广东省丝绸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双方将以现金方式认购股票,构成关联交易,但定价原则合理,未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制订了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法律法规。决定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署三方监管协议,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局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发行工作相关事宜。本次发行相关文件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待广东省国资委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